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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告知书

来源:​龙马融媒 发布时间:2024年03月05日 15: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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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大居民朋友:

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,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,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维护社会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  范的通告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,现就全区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告知如下:

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条规定:第三项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;第五项占用、堵塞、封闭消防车通道,妨碍消防车通行的;第七项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 除的。将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个人有第三项、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二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四条规定:过失引起火灾,尚不构成犯罪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 构成失火罪的,依《刑法》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三、根据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第三十七条规定: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、疏散走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。

四、根据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第四十七条规定: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、疏散走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,拒不改正的。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,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,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


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

泸州市龙马潭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

2024年3月1日